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发布《烟花爆竹标志》强制性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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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13来源:
为保护广大消费者安全,进一步提高烟花爆竹产品质量,促进烟花爆竹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全国烟花爆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起草了《烟花爆竹标志》强制性国家标准,标准将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该标准规定了烟花爆竹产品、内包装、外包装的标志要求。标准中明确规定,烟花爆竹标志的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不应标注封建迷信、黄色、贬低同类产品等内容;标志内容不应与包装物分离。烟花爆竹销售包装标志内容须包括:产品名称、产品级别、装药量、燃放安全区域、生产日期、保质期、制造商或经营商名称和地址、安全警示语和燃放说明等。其中,产品名称应标在醒目位置;产品级别字体不得小于四号字体,且对比色度清晰;生产日期标注应采用加盖生产日期印章或采用不易脱落的不干胶等加贴方法,不得篡改。同时必须标明“在某年某月之前燃放”。
标准还要求,必须根据产品有可能出现的危险,标注安全警示语。内容包括:应在室外燃放(特殊设计除外,如舞台烟花);远离易燃易爆区域;严禁在高层建筑物及居住集中地带燃放。此外,还包括严禁未成年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酒后燃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