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环函〔2014〕420号
各市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与国家新修订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相衔接,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我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明确如下:
一、增加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控制要求。省内所有燃煤锅炉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执行GB/13271-2014中0.05mg/m3的要求。
二、调整燃气锅炉二氧化硫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新建燃气锅炉项目自2014年7月1日起、现有燃气锅炉项目自2015年1月1日起,二氧化硫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执行GB/13271-2014中50mg/m3和200mg/m3的要求。
三、增加特别排放限值控制要求。位于济南、青岛、淄博、潍坊、日照五市辖区内的新建锅炉项目,自2014年7月1日起,除满足上述规定及《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3)》要求外,还应满足GB/13271-2014中表3特别排放限值的规定。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6月25日
附件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userfiles/file/20160616/20160616091849584958.pdf
附件2:《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3) /userfiles/file/20160616/2016061609193465346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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