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
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战略,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促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近日,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国能发新能〔2017〕3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十三五”可再生能源发展工作机制、规模指标和保障措施。通知要点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规划引领
各市要进一步提高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新旧动能转换中重要作用的认识,在对本地区资源禀赋、土地条件、生态环境、电网接入、产业发展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依据国家下达我省“十三五”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及建设规模,结合全省能源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本地区“十三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总体目标和项目布局,既为扩大全省非化石能源消费、提高全社会用电量中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提供支撑,又要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规范有序发展。
二、进一步完善风电项目建设管理
风电实行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管理,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统一制定风电年度建设实施方案。各市要从风资源勘查评价、土地预审、规划选址、环评批复、电力送出及消纳市场等方面,严格审核拟申请纳入年度建设实施方案项目的建设条件;要督促已纳入年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项目单位抓紧落实开工条件,积极推进项目建设,确保项目按期并网投运。综合考虑我省未来其他产业发展布局以及平原地区基本农田较多、村庄分布较为密集等实际情况,今后,我省原则上不再安排占用基本农田、需要调整土地规划的风电项目建设规模。
三、进一步强化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
光伏发电主要按照竞争配置和市场自主并举的方式管理。对集中式光伏电站,设定技术进步、市场消纳、降低补贴等条件,通过竞争配置方式获得建设规模后组织建设。利用固定建筑物屋顶、墙面及附属场所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全部自发自用的地面光伏电站项目,不限制建设规模,市场主体在符合技术条件和市场规则的情况下自主建设。光伏扶贫项目将根据我省扶贫任务的需要适时安排,执行国家标杆上网电价。各级发展改革及其他有备案权限的部门要依据国家能源局有关界定对光伏发电项目进行备案,严格项目审核把关,明确建设场所、建设内容、消纳方式,严禁借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名义变相建设小规模地面光伏电站。鼓励和支持利用固定建筑物屋顶、墙面及附属场所建设的以自发自用为主、余电上网为辅且在配电网平衡调节、就近消纳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尽可能减少光伏发电对系统调峰的影响。
四、进一步规范生物质发电管理
生物质发电(主要包括农林生物质发电和垃圾焚烧发电)坚持规划引领、有序推进的基本原则,“十三五”期间的生物质发电规划布局和建设规模由国家一次性下达;“十三五”中期,根据各地生物质发电规划执行情况,适时对规划进行修编。生物质发电发展坚持热电联产、高效利用的基本导向,严禁以热电联产名义变相建设只发电不供热项目,农林生物质热电联产方案和实施情况要作为项目核准与电价补贴申报的重要依据。要综合考虑城市发展布局、环保技术要求、“邻避效应”等因素,因地制宜推进城镇生活垃圾焚烧热电联产项目建设。由于国家规定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规模不超过3万千瓦,各市要严格按照下发的“十三五”生物质发电规划布局和建设规模开展项目核准、建设工作,并于每年1月底前上报上一年度项目核准及建设运行情况。
五、进一步落实电网接入和市场消纳条件
各市要把落实电力送出消纳作为安排本地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规模及布局的基本前提条件。电网公司要按照国家要求,及时研究新增建设规模项目的接网条件和消纳方案,及时出具电力消纳意见;要积极研究大型风电、光伏发电基地电力消纳机制和保障措施,并出具电力消纳意见;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特别是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场所、建设内容、消纳方式等进行严格审核,避免项目类别、电费和补贴支付方式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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