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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地下储气井安全监察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4.04.15来源:

自《关于加强地下储气井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08637号)印发以来,地下储气井(以下简称储气井)的产品安全质量得到了有效控制。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进一步规范储气井安全监察工作,在总结近年来成熟经验和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储气井是竖向埋设于地下且井筒与井壁间采用水泥浆进行全填充封固、用于储存压缩气体的管状设施,属于固定式压力容器类别、高压容器品种。

(二)储气井的范围包括井筒(含接箍,下同)、井口装置、井底装置以及井口装置与外部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或法兰密封面、焊接坡口、专用连接件等)。

(三)储气井的设计(包括材料)、制造、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等原则上应当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09,以下简称《固容规》)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当满足本通知的要求。

二、材料

(一)储气井主要受压元件所用的材料,应当符合设计文件及相关材料标准。

(二)设计应当选用具有成熟的使用经验或者按照《固容规》要求通过新材料技术评审的材料。

(三)设计储气井井筒、井口装置、井底装置,选用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690MPa的材料时,材料的力学性能指标应满足附件1的规定。

三、设计

(一)储气井的设计单位应当同时持有A1级和SAD级压力容器设计资格。

(二)储气井设计应考虑整体安全因素,至少包括整体强度、失稳、疲劳、低温脆断、腐蚀(包括介质腐蚀和环境腐蚀)、刚性失效(螺纹密封失效)、不同部位的设计温度变化等内容。

(三)设计计算时应当根据产品标准选取材料的许用应力,当产品标准中未给定许用应力时,应当选用屈服强度或抗拉强度的下限值按照设计准则进行计算。

(四)设计图纸中应当注明选址、材料力学性能指标(包括侧向膨胀量)、防腐、井管壁厚公差、井管组装、固井方式等要求。

(五)储气井井口装置的设计应易于拆卸,便于检验、维修。

(六)设计文件应当包含风险评估报告。

四、制造

(一)储气井制造单位应当取得A1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其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和主要生产设备应当满足《储气井制造许可条件》(附件2)的要求。

(二)储气井制造单位应当向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制造过程监督检验,并提供相关资料,至少包括:

1. 储气井产品的质量计划(或检验计划);

2. 设计文件;

3. 原材料验收(包括井筒等主要受压元件材料,密封脂、固井用水泥或其他防腐材料等)资料;

4. 钻井质量的检测记录;

5. 井筒组装工艺文件和质量检测记录;

6. 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或固井质量检测和评价报告;

7. 耐压试验、气密性试验报告。

(三)储气井钻井和固井施工应当满足设计文件及相关标准的要求。汽车加气站内使用的储气井,应当满足《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12)的要求。

(四)井筒组装工艺应当满足密封、无渗漏的要求。

(五)制造单位应当采取加装表层套管等措施确保储气井封固,并根据井址地质条件确定固井工艺。

五、监督检验

新制造的储气井应当参照《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TSG R7004-2013)附录C的要求,由经过核准的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机构实施储气井制造过程的监督检验。

六、使用安全管理和定期检验

(一)储气井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 R5002-2013,以下简称《管理规则》)的规定,负责储气井使用安全管理、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开展年度检查、申报定期检验,并对储气井的使用安全负责。

(二)储气井的年度检查除满足《管理规则》的基本要求外,检查人员还应当根据储气井的特点,检查储气井是否存在泄漏、冒井、沉井、变形、损伤、腐蚀、部件松动等情况,并进行气密性试验。

(三)储气井的定期检验应当由经核准的具备相应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负责。定期检验的周期应该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13,以下简称《定检规则》)进行确定。

(四)负责储气井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制定储气井定期检验的技术标准或作业指导书,参照《定检规则》确定检验项目。定期检验采用与《固容规》、《定检规则》要求不一致的检测新技术、新评定方法时,应按照《定检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技术评审。

七、其他

本文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关于加强地下储气井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0863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 储气井材料性能基本要求http://www.sdtzsb.com/userfiles/file/20140415/20140415144943894389.doc

2. 储气井制造许可条件http://www.sdtzsb.com/userfiles/file/20140415/20140415144955135513.doc

 

                                        质检总局

                                  2014年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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