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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办发〔2014〕32号

2014.08.15来源: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鲁办发〔2014〕32号

(2014年8月7日)

  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近年来,我省“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格局和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基本形成,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制度建设更加完善,“打非治违”、隐患排查、事故查处、责任追究、考核奖惩等重点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是,由于一些地方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固,基层基础工作薄弱,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我省仍处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易发期”“多发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把安全生产摆在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位置

  1.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意义。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强化公共安全体系和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深化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防控体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作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把安全生产摆在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位置,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把安全生产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2.准确把握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守安全生产红线,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责任体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增强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和防范能力,促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力争到2020年,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事故总量明显下降,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好转。

  二、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责任体系

  3.强化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各级党委要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工作的全局和议事日程,作为领导干部培训教育和宣传思想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坚持与其他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落实。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力度,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或否决事项。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体制、机制、干部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加强安监部门领导班子建设。领导和支持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支持人大、政协及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发挥社会和舆论监督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局面。

  各级政府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和“一岗双责”的要求承担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要切实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并组织实施。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完善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目标责任制和各项政策措施,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积极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淘汰落后产能,提升企业安全保障能力。加强安全生产法规建设和安全培训,全面提升企业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根据形势需要,及时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督查、督导活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处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责任处理和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4.落实行业管理部门直接管理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行业管理部门是该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体。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抓好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要加强对本行业和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指导,组织制定本行业安全发展规划、安全标准,开展行业安全宣传教育、安全生产科技攻关和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运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在许可和审批过程中要依法依规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严格审查审核。负有社会管理职能的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规范生产、经营、建设秩序。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做好相关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指导监督监管范围内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5.落实安监部门综合监督管理责任。各级安监部门负责对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适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加强政策引导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协调。加强对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的督查。加强对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并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6.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全面负责。要自觉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0号)。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以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强化安全生产计划、组织、协调,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控,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加强安全培训,配足工程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安全管理人员,提高员工安全操控能力。加强外来承包和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把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使用单位统一管理,消除安全生产管理盲区。完善措施,依法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善后处理等各项工作。

  7.落实员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员工是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要切实增强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素质和自我防护能力,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要认真学习和熟练掌握安全操作规程,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岗位安全保障单位安全。要树立主人翁意识,积极主动地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自觉抵制和举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加强自我保护,依法维护自身安全健康权益。

  8.落实社会各界配合、参与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和义务。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中要充分发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组织、发动职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共青团组织要组织、发动广大青少年特别是青年员工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妇联组织要组织和发动妇女,开展相关安全生产活动。行业协会要发挥专业特长和行业组织优势,积极参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督查工作,积极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新闻媒体要承担起宣传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公众安全意识和舆论监督的重任,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舆论氛围。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都要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举报不法行为,形成群策群力、共同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社会环境。

  三、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9.构建以生产经营单位为主体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整改、消除的责任主体。要把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发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老专家、老工人以及企业员工的作用,开展常态化的隐患排查治理。要聘请技术服务机构和行业专家对复杂工艺装备、安全防护设施等进行定期诊断和安全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切实消除隐患。要依法依规建立事故隐患排查、登记、报告、整改等规章制度,实行“闭环管理”,确保整改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10.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系统性风险和隐患的排查治理,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提高化解风险实效。对现有的油气管线、化工园区、高层建筑聚集区等存在的系统性风险要进行安全评估,及时修订规划、调整布局、完善措施、消除隐患、确保安全。各有关部门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机制,建立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隐患自查自纠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不认真整改隐患的企业,要依法给予处罚。建立完善重大安全隐患公告和隐患整改跟踪督办制度,量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绩效并严格考核。实行事故企业隐患检查整改责任倒查制度,对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1.提高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水平。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设备配置,增强监督检查的技术含量,提高发现、识别隐患的能力。充分发挥科研院所、协会学会、中介机构和技术专家的作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和“会诊”,从技术上、管理上发现问题、提出建议,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从根本上消除隐患。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与各类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安全生产服务协议,有偿获得安全生产相关服务。

  四、深入开展打非治违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

  12.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相关单位配合的工作机制,严厉打击和查处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规范安全生产秩序。加强对生产现场的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危害辨识、预判分析、预防保护、现场跟班、监督作业等制度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强化执法监察,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依规采取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严厉追责等措施。相关部门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记录,将拒不整改重大隐患、拒不落实政府监察指令、拒不落实事故整改措施等行为的单位和责任人载入“黑名单”,强化安全生产诚信约束。

  13.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各相关部门要不间断地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排查,及时发现问题,落实整改措施,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深入抓好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治理,加强煤矿安全整治。继续做好非煤矿山整顿关闭、攻坚克难等工作,抓好关键环节、关键岗位的安全监管,全面提升非煤矿山特别是地下开采矿山的安全生产水平。进一步深化“平安行·你我他”行动,集中解决危险路段、重点车辆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整治,切实抓好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监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退出烟花爆竹生产市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整治。深入排查学校、幼儿园、商场、宾馆、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和高层、地下公共场所火灾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火灾事故。深化油气管线专项整治,全面落实安全管理和技术措施。扎实推进建筑施工、民爆器材、水上交通、涉氨制冷企业、海洋渔业、农机等领域安全整治,加强事故易发多发环节和关键部位的安全监管。加强航空安全管理,确保飞行安全。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深入开展高危粉尘和高毒物品职业病危害治理。

  14.严格安全生产资质管理。涉及安全生产的各种证照发证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资质管理规定,全面检查本行业领域涉及安全生产的证照资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资质专项检查,严厉查处无证或证照不全等生产经营行为。员工上岗前都必须经过安全培训,有资质要求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没有取得相关资质、资格的,一律不准上岗。

  五、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

  15.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完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继续加强省级、区域性和重点行业领域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保障有力的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建设,强化应急物资和紧急运输能力储备,提高应急救援物资保障能力。建立紧急医学救援体系,提升事故医疗救治能力。企业要加强应急管理,完善应急管理制度,强化应急装备建设,提高应急保障能力。大型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机构,中小企业要指定专人负责应急管理工作,高危企业要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和管理。鼓励和支持各地、各部门、各行业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完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化服务补偿机制,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16.加强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动态修订和完善。落实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报备制度,加强企业应急预案与政府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根据实际需要,定期组织开展政企联合、社企联动、多部门协作等形式的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各企业要逐步做到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的经常化、常态化,不断提高防灾避险、遇险逃生和事故救援实战能力。加强自然灾害预报预警和事故灾难预防的联动,做到信息共享、协调有序,形成一体化防范事故灾难的工作格局。加快应急救援信息化建设,建立应急平台,强化应急救援信息、技术支撑。

  17.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强化应急值守,加强舆情监控,及时准确发布事故信息,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提高事故单位先行处置能力,努力掌握现场应急处置的主动权。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加强事故现场指挥协调,落实通告、警戒、疏散等必要的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引发次生灾害。加强事故单位与政府应急救援的联动,统筹好各类应急救援力量的协调运用。建立事故应急救援分级指导、总结评估和考核奖惩制度,不断提高应急管理和救援水平。

  六、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

  18.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时制定、修订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相关法规规章,完善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加快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建设,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地方法规和标准体系。加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实施力度,严格依法行政,加强执法监督,形成依法生产经营、依法监督管理的法治秩序,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法治化、规范化。

  19.提高全民安全生产素质。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加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轮训制度,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教育范畴,鼓励大、中专院校开设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强安全生产人才培养。各类就业培训要将安全生产作为重要内容。加强对企业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鼓励大型企业和培训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培训服务。加大生产安全事故公开力度,及时公布重大和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果。加强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倡导“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全文化。

  20.强化安全生产预防控制。各级政府在制定区域发展规划时要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业规划。各种规划的制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加强安全风险评估,确保不留隐患。招商引资、上项目、建园区、办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把好市场准入关。把“转方式、调结构、促发展”同安全生产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作用,加快产业升级和淘汰落后产能,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坚决关闭。积极创建安全社区、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和安全发展示范城市,为安全生产打下坚实基础。

  21.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探索建立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完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税收、信贷政策。各级政府要积极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统筹使用好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确保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不断提升安全技术装备水平和人员素质。全面推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安保互动机制,增加安全生产社会保障。

  22.提高“科技兴安”水平。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检测、应急救援、重大危险源监控等先进安全生产设备的配备,提升监管装备水平和监管信息化水平。鼓励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有利于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强安全技术改造,加快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提高生产机械化、自动化和信息化水平。

  23.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安监部门机构建设,充实和加强基层安全生产执法力量。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各行业管理部门、业务管理部门要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安全监管力量。各县(市、区)、各乡镇(街道)、各经济园区要明确安全监管机构,配足配强安全监管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实现安全监管全覆盖。要加强安全监管人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思想作风建设,强化服务意识,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的安全监管队伍。各级安全监管人员要廉洁自律,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七、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24.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常委会要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重大问题。各级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常务会议,听取安全生产汇报,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各级组织部门要注重安监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交流,从政治上关心他们的成长。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发挥好舆论导向作用。各级综治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统筹研究部署。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转变作风,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亲力亲为,经常检查和指导安全生产工作。坚持领导干部下矿井、下车间督导检查制度,市级领导每2个月至少1次,县级领导每月至少1次。对不重视安全生产、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相关责任人严厉问责,对失职、渎职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关责任人依法严肃查处。

  25.充分发挥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组织、协调作用。各市、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其他负责人担任副主任。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召开1次安全生产例会,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要求,提出具体工作措施。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建立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由政府分管负责人任主任,切实抓好相关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组织协调和落实工作。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加强对下级政府、本级相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督促和监督检查,定期通报安全生产情况,推动工作开展,督促工作落实。

  26.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各级政府要进一步细化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健全安全生产行政责任体系,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积极推行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和监管责任“实名制”,使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和每个生产经营区域都明确一个监督管理部门并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强化目标责任考核。省政府每年与各市政府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与省政府有关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承诺责任书,明确目标任务,实行定性定量考核,并定期通报考核结果。

  27.严格实行事故查处分级挂牌督办、诫勉约谈制度。要依法依规组织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及时查明原因,准确定性,分清责任,依法严肃追究事故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事故情况。要深刻汲取各类安全事故教训,完善相关管理措施,加强安全防范,坚决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真正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省受警示”。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由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实行分级挂牌督办和跟踪落实。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连续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市、县(市、区)政府实行警示通报,对市、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和相关企业负责人进行诫勉约谈。

  28.强化安全生产激励约束。各级党委、政府要支持安全监管部门和安全监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坚持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完不成当年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不予提拔重用。发生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市、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县(市、区)、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乡镇(街道)年度内不能参加评先树优活动,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1年内不予提拔重用。对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地区和部门、单位,综治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连续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不能享受年终考核奖励,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当年评先树优活动。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据有关禁入规定,限期内不得重新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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