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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的通知

2012.07.02来源:

质检特函〔201239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的通知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及部门分工要求,按照总局《“十二五”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发展规划》、《2012年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要点》及《2012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工作要点》的总体部署,现就进一步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开展万家企业工业锅炉节能专项监督检查。

各省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质检总局等十二个部门制定的《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组织对本省万家企业的工业锅炉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在用工业锅炉定期能效测试制度落实情况及实际运行能效状况,锅炉及辅机的仪表配备情况,应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质检总局推广的节能技术和产品情况,锅炉节能管理制度建立、实施情况,以及锅炉作业人员节能知识培训情况等。

(二)加强对锅炉生产单位的监督检查。

各地要加强对锅炉生产单位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和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进一步落实锅炉节能监管各项制度

(一)继续做好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

各地要按照《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办法(试行)》的要求,使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要加强对锅炉生产企业的监督和指导,避免将设计问题遗留到制造环节。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机构要对节能审查未通过的情况记录存档,以便监督整改和统计分析,促进锅炉设计能效水平提升。

(二)严格落实工业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制度。

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是提升我国工业锅炉能效水平的重要手段,对规范锅炉制造行业、引导用户选用符合能效要求的锅炉产品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鉴于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过渡期已经结束,根据测试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和测试结果的汇总分析,提出以下意见。

1.某一型号锅炉通过测试后,对于与其制造单位相同、燃料及燃烧方式相同、结构形式相同,而主要参数发生下述变化的其他锅炉型号,在企业向监检机构和使用单位提供自我声明,保证锅炉热效率和其他主要参数符合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的情况下,可以免除定型能效测试。

1)额定蒸发量或额定热功率降低50%以内(含);

2)蒸汽锅炉额定蒸汽压力降低,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额定工作压力变化(含升高或降低);

3)热水锅炉额定出水温度和有机热载体锅炉额定出口温度降低。

但是,属于下述情况之一的,仍应进行产品定型能效测试。

1)用户要求提供该型号锅炉产品定型能效测试报告的;

2)该型号锅炉拟申请列入节能产品目录的;

3)锅炉投用后,用户或测试机构怀疑其能效水平并向制造企业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反映,该监察机构要求进行测试验证的。

2.2012年5月1以后,对于尚未通过测试的工业锅炉型号,其定型能效测试应按照《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第二十八条执行。对于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提交定型能效测试报告的批量制造锅炉型号,由制造企业所在地的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处理意见,锅炉制造企业应向该监察机构提交下述文件资料。

1)未按规定进行测试的具体原因说明;

2)安排锅炉定型能效测试的计划和书面承诺;

3)锅炉使用单位的书面同意意见。

经监察机构书面同意后,该型号锅炉可继续监检出厂,锅炉使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予以认可。制造企业所在地的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在意见中明确提出测试完成的时间要求并负责跟踪督促,同时将该书面意见报送我局节能处备案。锅炉使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按照《规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未经我局同意,各地质监部门不得自行设定锅炉能效方面的市场准入条件。

3.对于适用于燃油、燃气两种燃料,而出厂时只配置一种燃烧器的工业锅炉,可只按照该燃料进行测试,并在测试报告中说明。

4.《规程》要求对电站锅炉在安装后逐台进行测试以验证其能效,该测试不同于工业锅炉定型能效测试。我局正在研究制定电站锅炉测试工作的具体办法,待办法公布后开展相关工作。对于额定工作压力小于等于9.82MPa的电站锅炉,可以参照工业锅炉的办法,按照相应标准进行产品定型能效测试;通过定型能效测试的电站锅炉型号,可不再逐台进行安装后的测试。

锅炉生产和使用单位要积极配合锅炉产品定型能效测试工作,保证测试条件符合相关规程和相应标准要求。锅炉能效测试机构要严格按照法规标准规定进行测试,对相关测试结果负责,要及时安排测试工作并按时出具报告,不得因自身原因影响企业正常生产。锅炉能效测试机构到异地开展测试工作之前,应书面告知锅炉的使用登记机关,测试完成后应将测试结果书面告知该机关。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锅炉产品定型能效测试工作的监督和指导。锅炉制造和安装监检机构要严格把关,制造监检要重点检查锅炉结构、仪表配置(或预留接口)等是否与设计一致,安装监检要重点检查仪表配置和节能装置是否与设计一致。

锅炉产品定型能效测试的结果将通过设在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网站(www.csei.org.cn)的“工业锅炉能效测试数据计算与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布,以指导锅炉使用单位选用符合要求的锅炉产品。

(三)加快推进在用工业锅炉定期能效测试工作。

在用工业锅炉量大面广,其定期能效测试工作可分步实施,逐步到位。今年在用工业锅炉定期能效测试以万家企业为工作重点。各省要摸清本省万家企业在用工业锅炉数量(万家企业名单见国家发展改革委2012年第10号公告),并制定锅炉定期能效测试计划。今年要对本省万家企业所使用锅炉的10%开展定期能效测试。

能效测试机构在锅炉定期能效测试工作中,要注意通过测试工作找出锅炉设备本身及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测试报告中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建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注重汇总分析,及时向地方政府、节能主管部门等报告有关情况,通过部门联动采取有效措施,促进锅炉实际运行能效水平提升。

三、加快推进节能技术机构能力建设

各地要加快能效测试机构的建立和测试能力的提升。今年要重点加强地市级锅炉能效测试机构能力建设,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要积极指导相关技术机构提升水平,尽快形成测试能力,同时要充分发挥行业机构和社会力量的作用。我局今年将继续公布工业锅炉能效测试机构,并加快研究制定电站锅炉能效测试机构条件,争取年内公布一批电站锅炉能效测试机构。此外,我局将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相关机构开展锅炉能效测试人员技术培训,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开展相关培训。

各能效测试机构应积极应用“工业锅炉能效测试数据计算与管理平台”,充分发挥平台规范测试工作的作用。在使用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我局或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联系,以便不断改进完善平台功能。

四、大力促进节能技术进步

今年要继续开展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和产品遴选工作。请各地组织相关企业参照《关于报送高耗能特种设备重点节能技术(或产品)遴选工作情况的通知》(质检特函〔201171号)要求积极报送节能技术和产品,并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和推广力度,提高使用单位节能意识,引导企业选用节能锅炉产品。

各地要积极指导特种设备节能示范工程建设。一是要着重了解节能项目和相关技术,注重积累经验,为下一步工作奠定基础。二是要在建设标杆锅炉房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完善锅炉节能示范,特别是要在锅炉综合节能改造和节能管理方面建立标杆,起到典型带动的作用。

五、积极探索创新节能工作机制

节能是一项综合性工作,要特别重视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和工作机制的创新,要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纳入到地方政府节能减排总体规划中,在各级政府和节能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统一部署下开展工作。目前,在用工业锅炉能效测试工作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列入“十二五”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中的省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总局将和相关部门进一步沟通协调,共同推进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注重经验总结和活动宣传,积极向地方政府汇报,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创新工作机制,争取政策支持。

年底前,各地应将监督检查、在用工业锅炉定期能效测试以及节能工作机制创新等情况报送我局节能处。

2012年是“十二五”时期承前启后的重要一年,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要按照创新发展、真抓实干、稳中求进的总体要求,着眼于国家节能工作大局,立足于监督检查基本职能,坚持将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和安全监察相结合,不断创新工作机制,着力构建企业主动、政府推动、部门联动、典型带动的工作格局,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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