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和型式试验工作的通知2013.01.21260
摘要:
关于加强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
和型式试验工作的通知
(质检特函〔20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电梯安全监察工作,进一步规范电梯制造许可评审、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分支机构行政许可和电梯现场型式试验工作程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制造许可条件中试验井道问题
为满足电梯设备安全可靠性试验等需要,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附件2的相关要求,在其制造场地拥有相应高度的电梯试验井道以及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组装、调试区域,试验井道应为本单位自有。各鉴定评审机构应在鉴定评审现场对制造单位的生产条件进行严格把关。对于已取得制造许可申请换证、升级的,以上要求可以过渡至2014年4月30日。
二、关于分支机构的许可问题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在注册地之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其分支机构的许可应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由施工单位在其注册地省级质监部门一并申请、一并发证,在施工单位《许可证》上注明其分支机构及许可范围。如分支机构单独申请相关许可的,应当持有施工单位法人授权书,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质监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许可。
三、关于现场型式试验问题
电梯整机型式试验应当在制造单位或者型式试验机构的试验井道或试验场地内进行。对符合《超常规电梯参数表》(见附件)的条件,以及结构特殊(如斜行电梯等)且只为单个项目使用的设备,确需在使用现场进行型式试验的,应当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申请,并在安装现场所在地质监部门办理安装告知。型式试验机构应在样机安装前、安装过程中进行现场勘查和验证,查验相关批准材料,并在现场型式试验时与安装现场所在地质监部门进行确认。
型式试验合格且申请单位已经取得制造许可的,申请单位应当对该电梯进行全面检查,更换磨损的零部件并重新调试,经安装监督检验合格方可进行使用登记并投入使用。
附件:超常规电梯参数表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2013年1月14日
附件:
超常规电梯参数表
序号 |
产品类型 |
额定参数 |
1 |
曳引或强制驱动乘客电梯 |
额定速度≥6m/s |
2 |
曳引或强制驱动载货电梯 |
额定载重量>3000kg |
3 |
液压驱动乘客或载货电梯 |
额定载重量>3000kg |
4 |
自动扶梯 |
提升高度H≥12m |
5 |
自动人行道 |
使用区段长度L≥60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