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福建省建设厅“执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2016.06.03924

摘要:


建办法函[2003]386号


福建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执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请示》(闽建建[2003]2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关于建设工程电梯安装的现场质量监督管理问题。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电梯属于特种设备。电梯安装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承担;但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负责。二、关于电梯分部工作的验收备案问题。《条例》施行后,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电梯作为整体工程的分部工程,要与整个工程一起验收。验收合格后,将电梯分部工程的有关资料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资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关于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问题。起重机械拆装单位资质,按建设部资质等级标准执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管理。
  

  此复。 



建设部办公厅 
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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