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运索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2016.06.15395

摘要:


国质检特[2004]4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2004年10月4日,河北省秦皇岛市祖山画廊谷客运索道发生迂回轮主轴断裂事故,致使部分乘客悬空滞留长达20小时;10月28日,重庆市长寿区永恒客运缆车发生脱轨事故,部分乘客受伤,两起事故虽未造成较大人员伤亡,但社会影响很大。各地质监部门及各客运索道生产、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要高度重视,引以为戒,举一反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客运索道安全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客运索道使用单位立即开展在用客运索道安全状况的自查工作,重点检查受力部件和安全装置,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驱动迂回轮主轴的材质证明、热处理报告、探伤报告等技术资料应当齐全,资料不全或使用5年以上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损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使用15年以上的客运索道,应在2005年5月1日前对驱动迂回轮主轴、托压索轮轴、抱索器、吊杆及联接轴等主要受力部件进行拆卸探伤检查。


  (二)张紧系统必须灵活可靠,无卡阻,张紧重锤和张紧液压装置必须保持在设计安全范围。


  (三)安全保护装置和安全控制系统必须配置齐全,性能可靠。


  (四)健全紧急救援制度,完善应急预案,根据本索道的实际情况选择并配齐救援装备,保证人员到位,加强演练,且须在最不利条件下能够安全救援乘客。


  (五)安全检查维护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应落实,运行和检查记录应认真填写,并妥善保存。


  自查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可请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协助解决。自查情况书面报告省级质监部门。


  二、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应加强安全审查工作


  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应加强对驱动迂回装置、抱索器、运载工具、托压索轮组等设备的安全审查,特别是对主要受力部件的强度和技术要求进行重点核查,不留隐患。设计中应对主要受力部件认真计算,并对材质、毛坯、热处理、加工、探伤等提出明确的技术要求,同时增加防止驱动迂回轮飞出的装置。


  三、制造单位必须确保设备质量,鉴定评审机构对制造单位应当严格审查


  (一)驱动迂回装置、托压索轮组、运载工具、抱索器等客运索道部件必须由取得相应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制造;制造单位必须严格控制设备制造质量,对分承包单位的产品安全质量负责,分承包零部件的质量控制应有可追踪性。驱动迂回轮主轴、托压索轮轴、抱索器、吊杆及联接轴等主要受力部件不得采用铸件,并且要进行材质复验和探伤检查,合格的方可出厂。对已完成制造还未投入使用的设备,应进行检查核对,对没有进行材质复验和无损检测的主要受力部件,应立即进行复查。


  (二)鉴定评审机构对制造单位的条件和质保体系应当严格审查,对主要受力部件的分承包单位,应进行抽查,确保外协件的质量。


  四、安装单位要加强对设备安全质量状况的复核安装单位应当立即开展在建客运索道设备安全质量状况的检查,重点检查主要受力部件,对没有材质证明、热处理报告、探伤报告等技术资料或发现质量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安装,交由制造单位进行复查。


  五、检验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现行安全技术规范开展检验检测工作,严格技术把关。


  (一)对新建客运索道检验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查验主要受力部件的材质证明、热处理报告、探伤报告等技术资料,必要时进行复验;对已完成检验但尚未投入使用的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其主要受力部件的安全质量状况进行复查。


  (二)对在用客运索道进行定期检验时,检验检测机构应首先查验主轴、抱索器、钢丝绳等主要受力部件的探伤报告,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中止检验并立即报告当地质监部门。同时应查验质监部门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记录,对安全管理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出具《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六、各地质监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安全监察,纠正查处违法行为


  (一)对使用单位、生产单位的自查工作,各地质监部门应当加强督促检查,对未按规定进行自查的,应及时发出安全监察指令,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二)对新建或改建的客运索道,应加强安全监察,对不符合安装告知要求的,应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制造、安装许可要求的,应严肃查处。在新建或改建客运索道注册登记时,省级质监部门应按附件要求对使用单位安全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原安全管理审查不再重复进行),合格的方可注册登记。对在用客运索道,省级质监部门或委托当地质监部门每年至少实施一次现场安全监察,对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检查情况应按附件要求进行记录,发现设备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发出安全监察指令。


  (三)各地质监部门应当加强对客运索道鉴定评审、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应当及时发出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


  自查和检查情况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省级质监部门汇总后,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附件:客运索道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记录表/userfiles/file/20160615/20160615164214891489.rar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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