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气污染防治正式立法 明确约谈和挂牌督办制度
2016.07.25301

摘要:


7月22日,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在济南闭会,会议表决通过了通过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会后,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石晓介绍,《条例》提出要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推行错峰生产制度,明确了约谈和挂牌督办制度,并将实行大气环境生态补偿制度以地方法规的形式确定了下来。

“从多年的大气污染防治实践经验来看,仅仅从行政区域的角度考虑单个城市大气污染防治的管理模式,难以有效解决区域性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石晓表示,《条例》规定政府应当组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划定大气污染防治区域,并要求区域内设区市政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针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冬季采暖季重污染天气多发的实际问题,《条例》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提出,在重点区域和采暖季,县级以上政府应组织推行错峰生产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和解决政府不作为、滥作为和违法行政,加大对大气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条例》规定了约谈和挂牌督办制度: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和设区的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对重大违法案件或突出污染问题,查处不力或者社会反映强烈的,应挂牌督办,责令所在地环保部门限期查处、整改。

《条例》还规定,连续两年被约谈,所在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将被依法给予处分;对挂牌督办的重大违法案件和突出问题处置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所在地环保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也将被依法给予处分。

近年来,山东省创设大气环境生态补偿制度,实行几年来取得良好效果。“如今,《条例》将这一制度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确立了下来。”石晓介绍,《条例》规定大气环境质量同比改善的地区,由省人民政府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放补偿资金;大气环境质量同比恶化的地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缴纳补偿资金。补偿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大气污染防治。

此外,《条例》还根据省情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客观需要,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方面的污染防治措施,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

附件:《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Uploads/editor/5795946a0eaba.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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