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限量瓶装氮气等气体道路运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7.07.11534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决策部署,深化交通运输放管服改革,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保障限量瓶装氮气等气体安全、便利运输,更好地满足社会需要,根据中国工业气体工业协会,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等单位的申请,经组织专家研究论证,决定对氮、氦、氖、氩、氪、氙等低危气体,符合相关要求时,在道路运输环节按照普通货物进行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使用符合国家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无缝气瓶,运输压缩氮(UN1066)、压缩氦(UN1046)、压缩氖(UN1065)、压缩氩(UN1006)、压缩氪(UN1056),单个气瓶公称容积不超过50升,每个运输单元所运输的压缩气体气瓶总水容积不超过500升的,在道路运输环节按照普通货物进行管理,豁免其关于运输企业资质、专用车辆和从业人员资格等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要求。 
    二、对于使用符合国家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无缝气瓶,运输氙(UN2036),单个气瓶公称容积不超过50升,每个运输单元所运输的氙净充装质量不超过500千克的,在道路运输环节按照普通货物进行管理,豁免其关于运输企业资质、专用车辆和从业人员资格等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要求。 
    三、对于使用符合国家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焊接绝热气瓶,运输冷冻液态氮(UN1977)、冷冻液态氦(UN1963)、冷冻液态氖(UN1913)、冷冻液态氩(UN1951),单个气瓶公称容积不大于175升,每个运输单元所运输的冷冻液化气体净充装质量不超过500千克的,在道路运输环节按照普通货物进行管理,豁免其关于运输企业资质、专用车辆和从业人员资格等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要求。 
    四、从事限量瓶装氮、氦、氖、氩、氪、氙气瓶运输的企业应当按照《限量瓶装氮、氦、氖、氩、氪、氙道路运输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要求,对驾驶人员进行培训,使用符合要求的车辆进行运输,做到轻装轻卸及妥善固定,确保气瓶阀门关严,出现泄漏或者交通事故等紧急情况应当按照程序进行紧急处置。 
    五、托运人及其他相关参与方应当切实履行《指南》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氮、氦、氖、氩、氪、氙的包装、标签使用或者数量不满足本通知要求时,在道路运输环节不得按照普通货物进行托运和运输。中国工业气体工业协会、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要对会员企业积极开展政策宣贯、培训,跟踪掌握会员企业托运合规情况,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运输安全。 
  六、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文件宣传,依法督促托运人及运输企业及其他参与方按照《指南》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执法检查,严格依法查处瓶装氮、氦、氖、氩、氪、氙违法托运及运输行为,切实保障运输安全。

  附件:《限量瓶装氮、氦、氖、氩、氪、氙道路运输指南》

交通运输部           
2017年7月3日          

抄送:中国工业气体工业协会,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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