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结合现行税收政策,解析科技成果转化的税务处理, 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成果对外转让或以科技成果进行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一致,关于技术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如下:
1.分期缴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获奖人按“工资薪金所得”参照下列公式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股权公平市场价格/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适用该政策时需关注以下几点:
(1)相关技术人员,是指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批准获得股权奖励的以下两类人员:
①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②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2)用于奖励技术人员的股权可以是高新技术企业自身的股权,也可以是高新技术企业将技术成果投资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权。
(3)基于个人所得税量能课税原则,技术人员转让奖励的股权(含奖励股权孳生的送、转股)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此外,技术人员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为获取时的公允价值。未来再行转让的,个人取得的对价超过其获取股权时的股权公允价值的部分,需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企业于发生股权奖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股权奖励)》、相关技术人员参与技术活动的说明材料、企业股权奖励计划、能够证明股权或股票价格的有关材料、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说明、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等资料。
例:甲高新技术企业将一项专利技术投资乙企业,计税基础为100万元,公允价300万元,占乙企业20%股权。甲企业将其中50%奖励给科技人员程某,6个月后,程某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丙公司,转让价300万元。程某在甲企业工作十年。程某个人所得税处理如下:
(1)程某获取股权奖励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1500000/12×45%-13505)×12=512 940元
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税款。
(2)程某转让股权时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假设不考虑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3 000 000-1 500 000)×20%=300 000元
程某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股权受让方丙公司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程某因转让股权取得现金,应用于缴纳“工资薪金所得”剩余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该税款由甲企业履行代收代缴义务。
2.递延纳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文件,符合本通知规定股权激励递延纳税条件的非上市公司,将技术对外投资入股后,奖励给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30%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奖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享受上述个人所得税优惠的个人必须直接持有股权,如果个人通过注册公司、合伙企业、资管计划(SPV)等主体间接持有获得奖励的股权,则不能享受分期或递延纳税优惠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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