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6·5”罐车泄漏 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鲁政字〔2017〕209
2017.12.142377

摘要:


临沂市人民政府:

  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6·5”罐车泄漏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提交的《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6·5”罐车泄漏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已经省政府第116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等有关规定。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6·5”罐车泄漏重大爆炸着火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依法依纪追究以下责任人的责任: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1.唐志峰,临沂金誉物流有限公司车辆驾驶员,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2.韩仲国,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储运部操作工,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二)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人员。

  1.马开卫,临沂金誉物流有限公司、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河南省清丰县安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丁立东,中共党员,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分管储运部),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邹再强,中共党员,临沂金誉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王玉鹏,临沂金誉物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陈会海,临沂金誉物流有限公司押运员,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马晓波,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储运部经理,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张传剑,中共党员,临沂市交通运输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运管科科长。涉嫌玩忽职守罪,检察机关正在依法侦查。

  2.葛壮吉,中共党员,临沂市交通运输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运管科副科长。涉嫌玩忽职守罪,检察机关正在依法侦查。

  3.孟辉,中共党员,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涉嫌玩忽职守罪,检察机关正在依法侦查。

  4.王卫强,中共党员,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质量监管科科长。涉嫌玩忽职守罪,检察机关正在依法侦查。

  5.徐洪光,中共党员,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综合稽查大队大队长。涉嫌玩忽职守罪,检察机关正在依法侦查。

  上述(二)至(四)有关人员属中共党员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其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韩瑞,中共党员,临沂市交通运输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党支部副书记、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临港经济开发区大队副大队长。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降为科员。

  2.李景涛,中共党员,临沂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临港经济开发区大队党支部书记、副大队长。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降为管理岗位九级职员。

  3.冯兆胜,中共党员,临沂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4.李献荣,中共党员,临沂市交通运输局党委书记、局长。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5.鲁守宝,中共党员,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直属机关党委副书记、市场监督管理局党支部书记、朱芦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副主任。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降为副科级非领导职务。

  6.秦永升,中共党员,临沂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7.黄杰,中共党员,临沂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8.田利利,中共党员,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化科工作人员。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降为管理岗位十级职员。

  9.陈勇,中共党员,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副主任。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降为管理岗位九级职员。

  10.迟雷,中共党员,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11.汤海山,中共党员,临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2.褚夫宽,中共党员,临沂市公安消防支队临港经济开发区大队党委副书记、大队长(现役)。给予其警告处分。

  13.朱树干,中共党员,临沂市公安消防支队党委常委、防火监督处处长(现役)。给予其警告处分。

  14.刘清暖,中共党员,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经贸发展局党支部副书记、副局长。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5.卢晓光,中共党员,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经贸发展局局长。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6.李建文,中共党员,临沂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任。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7.刘昌迎,中共党员,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原规划建设局副局长,现建设局副局长。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8.朱豫,中共党员,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原规划建设局副局长,现规划局副局长。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9.赵月峰,中共党员,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原规划建设局局长,现规划局党支部书记、局长。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20.鲁统贵,中共党员,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朱芦镇政府科员,在临沂市环保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帮助工作期间曾任监察大队大队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其记过处分。

  21.王运珏,中共党员,临沂市环保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主任科员。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22.李联军,中共党员,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团林镇党委委员、副镇长。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23.黄建军,中共党员,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团林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24.陈广成,中共党员,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团林镇党委书记。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25.孙玉新,中共党员,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委员,区直属机关党委委员、经贸发展局党支部书记,管委会副主任。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26.牟春林,中共党员,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委员,区财政审计局党支部书记,管委会副主任。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27.陈之军,中共党员,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28.赵志德,中共党员,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给予其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29.刘贤军,中共党员,临沂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四、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中所涉及的临沂金誉物流有限公司、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山东大齐石油化工设计有限公司、临沂市华厦城市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华源安全评价有限公司、山东瑞康安全评价有限公司等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处罚意见。由临沂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临沂金誉物流有限公司、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山东大齐石油化工设计有限公司、临沂市华厦城市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由省安监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山东瑞康安全评价有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提请吊销济南华源安全评价有限公司评价资质。

  五、同意对河南省有关单位和人员处理意见。鉴于河南省清丰县安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未落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和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河南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对相关企业及其人员未落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和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安全主体责任进行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对相关政府、部门及其人员未落实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责任进行行政责任追究和处分。

  六、责成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向临沂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责成临沂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抄送省监察厅、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七、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临沂市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防范和整改措施,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重大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八、临沂市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权限及程序,抓好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意见的落实,处理情况要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落实情况要及时向省监察厅、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7日

  抄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总工会,省检察院。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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