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八个方面的亮点
2017.12.29421

摘要:


新《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八个方面的亮点

 

 

一是明确细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厘清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机构)、开发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体系,促进“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要求的落实。

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各管理层级及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明确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主体;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每次上岗作业前后应当进行的岗位安全检查事项,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关口前移和重心下移。

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并明确了法律责任,突出预防为主,坚持把安全风险管控挺在隐患前面、把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前面,坚决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

四是对物业服务企业、石油和天然气管道建设及营运、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储存使用、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人员密集场所以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等新产业、新业态的安全监督和管理作出了相关规定,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五是明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制度,并落实责任跟踪督办;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建立完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分析研究和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将近年来我省安全生产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做法,通过立法形式固定下来。

六是明确建立和完善全省统一的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网络平台的职责分工,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全省安全生产信息资源的共享和利用,提高科学化、智能化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水平。

七是明确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明确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和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落实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新要求。

   八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安全生产监管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体制,落实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

   附件:《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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