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看好住宅电梯 保障业主乘用安全
2017.12.29364

摘要:


导语:贵州省内第一部关于住宅电梯管理地方法规——铜陵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2017年9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批准,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背景:住宅电梯正快速融入业主生活

电梯安全与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息息相关。据统计,目前我市在用电梯数量为4500台,其中住宅电梯为3200台,并呈急剧增长趋势。随着我市电梯数量的急剧增加,因电梯故障造成的困人、伤人事故时有发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由于没有直接的上位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较为原则,随着矛盾的逐步显现,电梯安全管理面临较大压力。为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确保我市住宅电梯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一部有针对性、便于操作的专项法规非常必要。《条例》的出台体现了 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原则,坚持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将为住宅电梯安全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端口:管好电梯选购和安装环节

在我市质监部门受理的投诉、检验机构定期检验过程和人民群众的反映中,电梯配置数量不足、档次偏低、建筑工程不合格导致电梯故障的事例屡有发生,都会给电梯运行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留下安全隐患。为此,《条例》把住宅电梯选型配置和安装增设专章予以规定,即在电梯使用前要保证电梯购买和安装后符合电梯安全运行的质量要求。一是选型配置的电梯质量和数量必须要符合建筑设计要求,不符合要求的,相关机构不得发放审查合格文件;二是电梯安装单位要有资质,在申报监督检验时,必须要提供住宅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土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材料,以保证与电梯安装有关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

共治:政府、业主、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合理担责

电梯安全管理涉及社会方方面面,需要形成政府、部门、企业和业主齐抓共管、社会共治的局面,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为此,《条例》规定:

一是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考核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住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同时明确主管部门职责,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住宅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住宅电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二是业主应当承担相关义务。根据《物权法》有关规定,住宅电梯属于住宅的共有设施,归业主共同所有。也就是说,业主是住宅电梯的所有权人,应当义不容辞地依法承担电梯安全运行的相关义务。业主义务的履行主要是通过确定的使用单位来行使的。关于使用单位确定的原则,《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尚未将电梯交付电梯所有权人的,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的,受托方为使用单位;未委托他人管理的,共有人应当约定电梯管理的实际负责人,承担具体管理工作。

三是确定住宅电梯使用单位作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确保电梯的使用安全。《条例》重点从源头上解决电梯使用管理、日常维护保养及定期检验难以落实的问题,这是完善电梯安全管理体制的重要方面,也是当前我市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基础环节和关键问题。

四是明确细化了维保单位的职责。电梯的维护保养是我市电梯安全管理中问题突出、亟待加强和改善的环节。为此,《条例》专门设立了电梯维保单位的备案制度;针对实际中存在的将电梯维保业务违法转包、分包,《条例》作出了禁止规定并设定了处罚。这些规定对保障电梯维保质量,最大限度地减少电梯运行安全隐患,将发挥积极作用。

故障:建立快速救援网络

为了在电梯发生停梯困人等故障时,实现快速救援。《条例》规定,以公安110为平台,由维保单位进行合理布点,建立区域救援网络。公安部门接到住宅电梯事故报警信息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应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立即赶赴现场处置。在接到公安指令或有关救援报告后,维保单位要实现快速救援,其中城市建成区和枞阳县城关镇范围内抵达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分钟。主管部门在接到住宅电梯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核实情况,并按规定上报。

更换:需自行筹集或可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电梯更换(更新、改造、修理)和运行费用是群众关注的重要问题,也是立法的焦点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保障,必然直接影响到电梯的使用及安全运行。按照谁所有,谁出资的原则,《条例》明确规定住宅电梯所有权人应当承担住宅电梯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更新、改造、修理、检验、检测、安全评估等所需的费用。这些费用有的含在物业费中,有的需要业主自行筹集,对住宅电梯需要更换(更新、改造、修理)的,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所需资金可以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或代管部门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老楼加装电梯将有法可依。针对当前社会比较关注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情形,《条例》还专门作出了规定,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决定方式、费用筹集方式作了原则性规定,以方便有实际需要的业主对既有住宅安装电梯。政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这一原则制定具体办法。

罚则:安装、使用、维保单位必须尽职尽责

一是利用信用评价,约束住宅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履职尽职。主管部门和住建部门应当分别建立电梯制造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的质量信誉考核和失信惩戒制度,强化信用管理,及时公布不良行为记录。

二是针对建设单位和住宅电梯的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在落实电梯安全管理责任中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最高可以处10万元罚款。

三是针对不文明乘坐电梯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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