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税开征进入正轨 地方税体系改革拉开帷幕2017.12.29331
摘要:
环保税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环保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其归属问题已尘埃落定。这标志着地方税体系改革已经拉开帷幕,有利于地方政府增强环境治理能力。
国务院日前印发的《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称,为促进各地保护和改善环境、增加环境保护投入,国务院决定,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这说明地方税体系改革已经拉开帷幕,环保税当“先锋”,后续地方税体系改革将陆续跟上。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之前,环保税的归属也尘埃落定。该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这是我国财税改革的一个重要事项,实行多年的排污费改为环保税。
在现行的财政体制下,排污费是由中央和地方按1∶9的比例进行分成。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广,对地方税源是一个考验。虽然增值税收入暂时采用中央与地方五五分成,基本维持了中央与地方财力格局不变,但地方税体系的构建变得迫切起来。根据中央财经大学的估算,“费改税”后每年环保税的征收规模或达到500亿元。
专家认为,从环保部门征收环境保护费改为税务部门征收环保税,提高了执法刚性,释放出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利好信号。而环保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则有利于地方政府更好地履行环保职责,增强环境治理能力,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
随着2018年1月1日环境保护税正式开征日期临近,相关征管准备工作已进入倒计时。京津冀和周边省份普遍对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确定了较高的具体适用税额。北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均按环保税法规定的税额幅度上限执行。河北省将环保税大气主要污染物和水主要污染物税额分为3档,分别按照环保税法规定的最低标准的8倍、5倍和4倍执行。最高一档税额为:应税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9.6元,应税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1.2元。其他污染物实行全省统一标准,按环保税法规定的最低税额的4倍执行。福建、江西、辽宁等10多个省份将税率定为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其他地方则在最低标准上有不同程度的上浮。
环保税征收正式启动且全部作为地方收入,这预示着在营改增进入正轨之后,地方税体系的改革也已经启动。财政部部长肖捷日前撰文指出,积极稳妥推进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一是完善地方税种。在目前已实施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土地增值税等为地方税的基础上,继续拓展地方税的范围,同时逐步扩大水资源费改税改革试点,改革完善城市维护建设税。二是扩大地方税权。三是统筹推进政府非税收入改革。
业界人士分析,地方税体系的构建秉承的是完善税种、放权和费改税等原则,未来消费税的部分税目也可能划给地方,在现代房地产税制度建立之后,地方的权益也将被重点考虑。另外,从资本市场角度来看,环保税的征收对于环保类上市公司将构成实质性利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