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安全生产责任 保险试点财政奖补资金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财工〔2017〕44号)
2018.03.01827

摘要:各市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烟台保监分局,各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黄三角农高示范区财政金融局、安全生产与综合执法局,有关保险机构: 为发挥财政资金在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中的引导、扶持作用,加快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减轻企业负担,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问


山东省实施安全生产责任
保险试点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有效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扶持作用和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187号)和《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通知》(财建〔2017〕23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对从业人员、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经济赔偿的责任保险。不包括企业为高危作业人员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

第三条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奖补资金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以市县投入为主,省级投入为辅。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财政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和化工行业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方面的资金。

第五条 奖补资金的管理使用遵循“财政激励引导、市场机制运作,省级统筹规划、市县主导实施,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简便高效”原则。

第六条 奖补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保监局共同负责。省财政厅牵头负责资金筹集、拨付及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等工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确定合作保险机构和参保企业名单,指导企业参保,对各级安监部门保费补贴审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山东保监局牵头负责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及费率报备管理、业务监管等工作。

第七条 试点期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合作保险机构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通过公开方式选定,向全省公布合作保险机构目录,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从目录中选择承保机构。

第八条 企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可从依法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也可将风险抵押金直接转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二章 奖补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奖补资金支持范围为本实施细则第四条所列行业向合作保险机构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已经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自本实施细则正式施行之日起,纳入支持范围。具体保单期限及前期已交纳全额保费保单的财政奖补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第十条 省级财政实行综合奖补,县级财政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统筹使用奖补资金,一般采取保费补贴方式。

第十一条 保费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按比例确定,一般不超过企业首次投保保费的60%,单个企业每个保险期限内享受的保费补贴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保费补贴实行退坡机制,补贴比例逐步降低,2017年不超过60%,2018年不超过50%,2019年不超过40%,2020年(含)以后不再补贴。

第十二条 保费补贴实行“先买后补、先保先得,总额控制、额满即止”,如有结余,可按预算管理办法结转下年继续使用。财政部门应定期公告保费补贴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保费补贴一般由合作保险机构在企业购买保险时直接抵扣。合作保险机构每半年统一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保费补贴资金,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财政支出审批流程拨付合作保险机构。发生亡人责任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取消下一年度补贴资格。审核及资金划拨的具体操作流程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统筹考虑各市试点行业特别是化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覆盖面、投保额、投保企业数量、工作考核情况、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依据年度预算规模和考核测评结果,对各市进行综合奖补,先预拨后清算。

第十五条 奖补资金主要用于补贴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支出,严格执行相关预算资金管理规定,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章 资金使用监督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套取、冒领财政奖补资金,不得以任何名义从财政奖补资金中提取工作费、管理费或奖励费等各类费用,不得将奖补资金用于平衡地方财力。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有关合作保险机构要确保业务的真实性及保费资金真实入账,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审计、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一经发现合作保险机构存在虚假承保、虚假理赔、套取承保理赔费用、虚假保险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一律取消其合作承办资格,由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对于合作保险机构串通投保企业进行的虚假承保业务,由合作保险机构负责向企业追回财政已支付的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并退回财政指定账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市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19日。


(2017年11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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