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创新与实践
2018.04.03382

摘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2017年1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明确了安责险实施的具体要求,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已投保的与安全生产相关其他险种,应当增加或将其调整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增强事故预防功能。

此前,各地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实践。以海南省为例,2010年出台《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在全国首次以地方立法强制的方式明确在高危行业领域实施安责险。同年,海南省安监局、海南保监局联合印发《海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试行)》,正式推行安责险统保项目,得到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中国保监会的肯定。2011年,海南省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为安责险推行试点,2012年获得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发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践应用创新三等奖”。

海南省推行安责险以来,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截至2017年12月底,矿山开采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和经营企业累计投保4510家次,累计投保21352单(含新保、续保),总保费为5080.42万元,累计保障从业人数34.44万,累计转移风险责任限额485.38亿元,实现了全省全覆盖;累计报案294起,已结案192起,赔付案件192起,赔偿金额1800.9万元,最高一起案件赔付金额为80万元;正在处理案件31起,预估赔偿金额为64万元;其他不属于安责险范围的71起案件,都分别作妥善销案处理,没有发生一起责任纠纷。安责险的推行切实减轻了伤亡事故带来的经济赔偿压力,有效提高了企业的抗风险能力,有效化解了事故造成的社会矛盾,安监人员不用再花费大量时间开展繁杂的事故赔付协调工作。

海南省安责险推行经验

一是注重顶层设计,全面建立推行安责险工作机制。

当时,各地尚没有成熟做法可供借鉴,海南省从顶层设计考虑,明确了四个方面。

明确法律依据。《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矿山开采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和经营企业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未按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不予办理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海南省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明确强制实施安责险的法律依据,明确用安责险替代企业安全风险抵押金,减轻了企业的资金负担,打破了过去由企业和政府承担赔偿责任的模式,落实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推进高危行业安责险的相关工作精神。

明确险种构成。在安责险险种构成设计之初,我们就考虑了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险种,覆盖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意外险,可以在基本险的基础上,自由投保附加险。

明确费率和赔偿标准。海南省以企业投保限额为基数,以企业员工人数、安全评价等级、往年事故记录等为参考,合理确定安责险费率,采用不记名投保;就高设定赔偿标准,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每人赔偿标准为40万元至80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伤亡赔偿限额的20%,每起事故累计赔偿限额200万元至2000万元,高于省内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的一般标准,单人最高赔偿额可达百万元以上。

明确运行机制。海南省的安责险作为准公共产品,与其他保险不同,是利用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加强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举措。其特点是明确采取全省统保的形式,确保符合保险行业的“大数法则”;明确采取“政策引导、市场化运作、经纪公司参与”的操作方式,由安监部门、保监部门监督,委托经纪公司招标,经企业代表打分,选择4家至5家保险公司,按保险公司意愿分配承保份额,确保公开、公平,阳光操作;与许可挂钩,确保推行顺利。

二是深度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和海南省情,实现安责险制度创新。

海南省高危行业企业数量少、规模小,安责险能够平稳运行多年,主要依靠制度上的创新,实行保本微利,让企业真正享受“低保费、高赔付”,从而有更强的投保意愿。

保障范围有创新。海南省确定了符合实际的保障范围,在赔偿责任划分上,主险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致企业从业人员人身伤亡、公众第三者死亡责任,附加险承担第三者财产险,包括非生产时间安全事故、事故救援费用的合理补偿。

费率标准有所创新。海南省安责险费率标准符合地方特点,在坚持合理定价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将抵押金的利息作为测算保费的一项重要参考指标。坚持市场化运作,相关部门积极与多家保险公司开展竞争性谈判,确定安责险的价格和费率。实行差异化费率浮动机制,促使企业做好风险管理工作。

安责险运行机制有创新。海南省在全省范围内采取“统一险种、统一费率、统一保障范围、统一赔偿标准、统一操作、统一服务”的模式,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社会分担机制,实行“一经纪、两专属、三中心、四平台”的运作方式。“一经纪”即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保项目一致的保险经纪公司,确保与全国统保的一致性。“两专属”即专属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团队。安责险不同于以往保险市场上的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和人身意外险,产品设计理念、保障范围等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要求基本一致,与《侵权责任法》《劳动法》相衔接,拓宽了安全生产的服务功能。高危行业领域涉及面广,没有专业的服务团队无法完成风险查勘、投保和理赔等服务。“三中心”即事故预防控制中心、保险赔偿处理中心、事故纠纷调解中心。“四平台”即安全生产保险网、400客服专线、安全生产服务平台和微信移动端服务平台。

海南省制定了一系列简便高效的工作机制,包括费率浮动、事故鉴定、快付预付、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风险防范机制。由专业保险经纪人提供全方位的一体化保险经纪服务。经纪人作为安监部门的风险顾问及投保企业的保险服务商,在政府推动、产品设计、服务监管和项目实施中充当了管家角色,进行全过程管理。建立了事故预防控制中心,提高事故预防能力。从保险费用中提出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防灾防损资金,用于事故预防、宣传、救援和中心办公、聘请专家等方面的支出,此项资金由第三方机构(经纪公司)管理,建立完整的财务制度,做到专款专用。

理赔服务机制有创新。搭建统一的服务平台,建立保险赔偿处理中心和保险事故鉴定委员会。建立统一的安全生产保险网络平台,投保前后都邀请安全生产专家对企业进行培训;在企业发生事故后,改变了以往由保险公司单方面进行案件责任界定的做法,由安全生产专家、保险理赔专员和法律专家共同鉴定,公平公正地确定事故性质、责任及损失,做到快速赔偿。

安全生产管理模式有创新。海南省安责险事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都联合参与统保的保险公司及专家组成风险查勘小组,走访多家企业,形成独立的查勘报告,提出整改建议,督促隐患整改,帮助企业加强风险管控,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另外,该中心每年都认真准备,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月活动,多方位开展安全宣传。

安责险推行中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的实践证明,海南省安责险的推进模式是可行的、有效的,切实解决了企业发生事故后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减轻了政府的监管压力,避免了不必要的推诿。但在推行安责险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发展规模的局限性。随着高危行业企业数量不断减少,海南省安责险的承保数量也逐年下降,整体保费规模下降。由于经费不足,大范围风险查勘和培训教育未能顺利开展,导致诸多保险服务及相关事故预防工作受限。

二是行业领域覆盖范围小。中央和国务院的文件要求,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实施安责险,但海南省安责险仅在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民爆物品4个行业领域推行。

三是续保的不及时性。一些大企业购买了相应的商业保险,对安责险不够重视,续保不及时,个别小型经营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续保不及时,给安责险的推行带来了一定的阻力。

四是城市安全领域存在空白。不久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在强化城市安全保障能力方面,“大力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突出事故预防功能”。这为我们指明了方向,推行安责险不应只盯着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应当鼓励社会各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责险,充分发挥安责险在城市安全管理中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为提高城市安全保障能力添砖加瓦。

下一步工作的几点设想

为更好地推进安责险实施,结合海南省的实际,笔者认为,应当重点从拓展覆盖行业领域、加强事故预防工作和完善激励机制三个方面入手。

拓展覆盖行业领域。海南省安责险投保企业类型应扩展至其他高危行业领域,并参照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做法,如参照北京模式,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人员密集场所以及涉及水、电、气、热等城市运行的领域推行安责险;根据生产经营企业的特点,为不同行业定制专属保险方案,适应投保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特点,把安责险作为行业风险管理的重要抓手,为企业转嫁风险和提供经济补偿。

加强事故预防工作。要丰富事故预防工作服务内容,保险机构应充分发挥专业团队管理优势,把事故预防作为推进安责险的重点内容,统筹利用社会资源优势,组建专业预防服务团队,协助投保企业开展宣传教育培训、风险评估辨识、标准化建设、事故隐患排查、应急管理等工作。要完善风险管理服务平台,鼓励保险机构参与联合开发安全风险管理服务平台,以开放共享为宗旨,对风险管理信息、数据分析和风险管理新技术等进行专业化管理。通过此平台,投保企业可得到“线上+线下”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服务,同时可与安监部门的信息化系统有效对接,实现信息实时互通,确保安监部门通过风险地图可以实时掌控企业安全动态,使安全监管更有针对性。

完善激励机制。安监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及保险机构要密切合作,进一步完善费率浮动激励等安责险相关政策,优化设置安责险险种和费率赔率分档分级,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的功能,利用保险机制倒逼企业完善安全生产内控体系,促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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