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锅炉使用登记证时需提交哪些资料?
2018.11.261330

摘要:整装出厂的锅炉使用单位,在锅炉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散装锅炉的锅炉使用单位,可在锅炉投入使用后30日内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需提交的资料: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见附表);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使用单位为个人的);

3.锅炉产品合格证、锅炉产品数据表;

4.锅炉制造监督检验证书、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证书;

5.锅炉能效测试报告(必须本型号锅炉的);

6.锅炉房内分汽(水)缸产品合格证;

7.锅炉范围内管道(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包括锅炉主给水管道、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等;有分汽缸电站锅炉以外的锅炉,其锅炉范围内管道包括锅炉给水泵出口至分汽缸出口与外部管道相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缝内的承压管道;无分汽缸电站锅炉以外的锅炉,其锅炉范围内管道包括锅炉给水泵出口至锅炉主蒸汽出口阀以内的承压管道)的压力管道元件合格证;

8.锅炉至第一用热设备之间1000米以内管道的的压力管道元件合格证。

办理使用登记时,请将上述文件复印件(《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份盖红章原件外)装订在一起提供。

温馨提示:及时履行原有锅炉停用、报废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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