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现将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和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及其承担的项目予以公告(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为保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减少鉴定评审机构调整对行政许可改革带来的影响,本公告仅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及项目和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及项目进行了部分调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原《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和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名单的公告》(2014年第34号)废止。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和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本公告公布的项目开展相应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 1.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名单(质检总局委托)
2.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名单(省级质量技
术监督局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
3. 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名单(质检总局核准)
质检总局
2016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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