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执法难题的回复
2021.04.071096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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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问题:关于特种设备执法资格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专业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有什么指标要求呢?……是否发培训结业证书或其他能证明参加过培训的证明材料?总局回复: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B类安全监察员的考核,总局开展全国A类安全监察人员考核工作。培训属于自愿行为,没有强制性要求。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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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问题:已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B类证,是否可以写特种设备处罚文书?已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B类证,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是否可以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并写文书?总局回复: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是特种设备行政执法证件的一种,持证人员可以开展特种设备行政处罚。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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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问题:只有行政执法证件能否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只持有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件),能否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上签字?总局回复:根据《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国质检法[2004]40号),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的人员才能出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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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问题:关于行政执法证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的区别
特种设备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是否必须有安全监察员证才可以?进入特种设备行政案件办理和处罚时候是否安全监察员证和行政执法证两者皆可,还是是只有行政执法证才可以进行特种设备案件办理和处罚环节?总局回复:1.至少一人要有监察员证。2.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行政执法证即可。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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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问题:关于执法文书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新版执法文书出台之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如果发现问题是直接使用执法文书,还是先使用监察指令书,然后按照程序使用执法文书办理案件。总局回复:应先发出安全监察指令,责令纠正或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再进行行政处罚。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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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问题:关于特种设备执法中的笔录问题依据《特种设备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第35条 除本规则所附专用文书外(附3.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附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检查使用的调查笔录、通知书、查封扣押文书、封条、续页、案件移送书、送达回证等其他文书,应采用监管部门统一执法文书的规定,请问在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立案调查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能否代替国市监法〔2019〕55 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中的现场笔录,是否需要单独制作现场笔录?谢谢!总局回复:如有发现立案调查,建议采用55号文范本。日常检查可采用检查记录。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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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问题:关于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法律适用的分歧
我们在执法过程中,发现一个企业使用超期未定检的特种设备,我们执法人员在处罚选择上有分歧:第一种意见是:直接用84条,责令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同时处3-30万的罚款,因为这是一个完整的法条;第二种意见是:只是停用特种设备,可以不再罚款,理由是84条里面“责令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和“处3-30万罚款”是可以选择的。请总局给出指导意见。总局回复: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时,应当是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和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实施,不能只执行其中一项处罚措施。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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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问题:关于特种设备执法的法律适用
我是一名基层监管人员。《特种设备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特种设备,但没有明确的处罚或者整改要求。如果使用单位使用了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特种设备,或者在使用过程中违法了相关安全规范,检察人员应当根据哪些条款要求当事人整改或者进行处罚。总局回复:可根据具体情形,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八十三条或者八十四条进行处罚。还是要看具体的违法行为是什么。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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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问题:联合执法文书是否能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执法的依据
我们是县级特种设备监察人员。我县经常组织由某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检查,涉及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时,我局会派出一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与。检查文书一般使用牵头部门(如安监、林业等部门)所使用的文书。在这种情况下填写的文书,是否能作为特种设备行政执法的文书,意思是说如果在检查中发现特种设备安全隐患,责令整改,如果没有整改,最后在进入行政处罚程序后,该文书能否作为特种设备行政处罚的文书(或证据)?总局回复:1.如由我局进行处罚或调查处理,建议使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文书。2.其他部门执法文书,如要素齐全,仅仅是格式差异,仍可作为执法证据。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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