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山东省国际贸易摩擦预警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2021.08.10339
摘要:
现将《山东省国际贸易摩擦预警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鲁商字[2020]172号)(下称《办法》)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一是应对当前国际贸易摩擦的需要。当前世界经济不稳定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多,贸易保护主义泛滥,贸易救济调查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态势,对我省企业开展国际贸易造成严重困扰。根据当前形势需要,通过《办法》设定我省预警工作站工作内容,有助于我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工作开展,助力稳住外贸基本盘。
二是维护我省产业健康发展的需要。当前我省经济正处在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关键时期。国际经贸环境的变化、进口激增、产业转移等有可能对我省产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通过出台《办法》,指导预警工作站做好产业预警工作,有助于维护我省产业健康发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三是规范管理预警工作站的需要。我省从2018年开始探索,目前已设立24个预警工作站,此前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从相关企业、商协会和组织购买预警服务,没有对外发布管理办法。考虑到该项工作长期性,为规范管理预警工作站,有必要制定并发布管理办法。
二、起草依据
(一)《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摩擦“四体联动”应对工作机制的通知》(商救济字〔2018〕1号)“四、明确工作职责(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建立本地区重点产品贸易摩擦预警监控体系,在重点主产区和企业设立预警点或联络员,实现动态监测、科学判断、及时预警。”
(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进一步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政策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2号)“二、支持企业有效应对国际贸易摩擦:支持企业有效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完善国际贸易摩擦预警工作机制。”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分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总则”重点说明了《办法》制定依据,明确了预警工作站功能和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管理职责;第二部分为“工作内容”;第三部分“申请与确认”重点从预警站申请条件及申请程序方面进行了规定;第四部分“检查评估”重点明确了检查评估的组织实施、方式和程序、评估内容和评估结果;第五部分“调整机制”规定了预警站承办主体的变更、预警站的整合和撤销等;第六部分为“附则”。
四、关于考核年度
《办法》中的考核年度起止日期为考核年度上一年的10月1日至考核年度的9月30日。
五、关于评估结果等次“不合格”
评估得分小于60分为不合格。
六、关于施行日期
该文件的公布日期是2020年9月10日,施行日期是2020年9月10日,有效期至2022年9月9日。由于文件起草、征求意见时间跨度较长,各预警工作站已对《办法》有充分了解和准备,且《办法》相关规定与前期预警工作站工作内容重合度高,因此,文件公布之日定为文件开始执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