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调用办法 2021.08.12573
摘要:
第一条为加强省应急管理专家的使用管理,满足专家调用的“双随机”原则,根据《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调用管理。省应急管理咨询专家的邀请,由省厅办公室或有关处室统一协调。
第三条专家的调用坚持“行业对应、专业对口、随机抽取、激励择优、规范有序”的原则。除突发紧急任务外,专家的调用一般应在山东省应急专家管理系统(简称专家管理系统)中完成。
第四条处室、单位使用专家时,应登录专家管理系统,详细录入本次专家工作任务时间、地点、行业、任务概述等信息,形成财务报销及存档记录。
第五条处室、单位调用专家时,应根据任务类型确定专家的行业、专业,需调用专家人数,予以回避的地域、单位、人员等条件。系统根据所选择专家的条件,随机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供使用处室、单位选择。
突发应急任务调用专家不受时间和调用方式的限制,可选择满足要求的专家直接电话通知。紧急任务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使用处室、单位应在专家管理系统内补办专家调用手续。
第六条当任务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社会影响较大、有特殊需求等情况时,经处室负责人同意,可通过推荐选取方式进行调用专家。涉及行政许可的事项,推荐专家的比例不得超过本次使用专家总人数的50%。
第七条当有专家管理系统中无满足条件的专家、任务紧急或需审查的项目较为特殊等情况时,经分管负责人审签,可聘请国家级专家、省外专家或其他行业专家。聘请的专家暂时录入备用专家库,按程序调用。
第八条专家在聘期内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被专家管理系统自动锁定,不参与调用。当有特殊情况,确需调用的,经分管负责人审签后,方可调用。
1.年度出现3次及以上不满意评价的;
2.处于请假期间的;
3.在相同时间段内已确定参加其他任务活动的;
4.本年度参与省应急厅专家任务超过20次(含20次)的;
5.本年度参与省应急厅专家任务工作天数超过100天(含100天)的;
6.使用前30日内已完成4次专家任务或工作天数已满足20天的;
7.其他不满足专家调用情况的。
第九条专家在聘期内存在违反《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及年度出现3次及以上不满意评价的,被专家管理系统自动列入“异常名单管理库”,不参与调用。专家管理工作小组对“异常名单管理库”中的专家定期汇总,经分管负责人审批后,取消聘用。
第十条专家结束任务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在专家管理系统中提交本次专家任务的工作报告。使用处室、单位在专家任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专家任务执行情况,按照《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评价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对专家进行评价。任务结束10日后,仍未完成评价的,专家管理系统将自动锁定该处室、单位的调用功能,待按要求补充完成相关操作后,方予以恢复。
第十一条备用专家经有关处室、单位使用两次以上,其素质及业务能力满足应急管理专家要求的,按照有关程序定期进行遴选、审定,进入省应急管理专家库,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专家费用按以下标准执行:
省应急管理咨询专家的费用按小时计算,正高级技术职称专家1000元/小时,院士、全国知名专家1500元/小时;省级应急管理专家按600元/天·人支付标准执行。专家发生交通(城际间)、住宿费用的,按有关规定据实报销。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省应急厅印发的《山东省应急管理厅专家调用办法》(鲁应急办发〔2019〕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