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 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6.01.14370

摘要:


鲁政办字〔2016〕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687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双公示”工作的重要意义。公开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是打造透明政府和公信政府的重要体现,是推动政府职能由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的有效手段;是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创新的必然要求。做好“双公示”工作,有利于加强信用信息资源整合,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发挥公众对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积极作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将“双公示”工作落到实处。


  (二)准确把握“双公示”工作的主要原则。一是坚持“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省、市、县政府各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全面梳理并编制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公示目录,明确责任主体,扎实推进落实。二是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应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全面、完整、规范、清晰、准确地向社会公开。三是坚持“多方公示、信息共享”的原则。将“双公示”信息在各部门网站、各级政府门户网站、“信用山东”网站、“信用中国”网站以及其他综合性政务网站进行多渠道公示。依托省电子政务外网、政务云平台等渠道实现信息共享,省级信用平台建成后,通过信用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双公示”工作责任主体。省级各有关部门应安排具体处室和相关负责人牵头推进本部门、本系统的“双公示”工作,各部门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限的业务处室及相关内设机构应安排专人负责具体落实“双公示”工作。各市、县政府应安排具体部门和相关负责人牵头推进“双公示”工作,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限的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具体落实“双公示”工作。


  (二)明确“双公示”的内容和标准。


  1.行政许可类信息。主要公示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设定依据、许可事项名称、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审批部门等内容,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2.行政处罚类信息。主要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救济渠道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


  (三)信息要求。


  1.脱密脱敏。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凡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例如家庭住址、通讯方式、健康状况、宗教信仰等可反映相对人特征、状态的信息,应进行技术屏蔽或模糊处理。


  2.统一标识。公示信息中所涉及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过渡期内暂用组织机构代码为标识)作为标识。自然人应当以法定身份证号码为标识。


  (四)公示窗口和公示方式。


  1.省级各有关部门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将公示内容同步推送至“信用中国”“信用山东”网站、省政府门户网站。


  2.各市、县政府工作部门要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做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的门户网站及本级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将公示内容同步推送至“信用中国”“信用山东”网站、省政府门户网站。


  3.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在“信用山东”网站建立全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双公示专栏”,将各级政府和部门报送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实时发送至“双公示专栏”。


  4.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建立全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窗口,与“信用山东”网站“双公示专栏”链接,为社会各界提供多渠道信息查询服务。


  三、工作步骤


  (一)“双公示”信息梳理。


  省级各部门分别梳理本部门的“双公示”清单,报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形成“双公示”目录,并在有关媒体上公示。目前不能全部提供的,可以分步实施,在清单中注明下步工作方案,包括公示内容和时间节点。同时确定并报送本部门“双公示”工作的责任人。


  (二)两批次启动公示工作。


  1.第一批次。《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鲁厅字〔2015〕7号)确定的省委政法委、省检察院、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和济南、青岛、烟台、潍坊、济宁、威海、聊城市等示范工程牵头单位,于2016年1月底前实现“双公示”。


  2.第二批次。省、市、县具备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利的各政府部门,于2016年3月底前全部实现“双公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安全管理。各级、各部门要制定政务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涉及数据采集、管理、存储的相关系统,要严格执行信息网络安全有关标准和规定,建立存取访问控制、审计跟踪等机制,确保数据的完整和安全。


  (二)构建长效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将“双公示”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权责清晰的分级负责机制。建立信息动态管理制度,做好信用信息的归集、管理、共享,根据职能变化及时调整公示信息。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要将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作为重要内容,并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开展自查,确保工作扎实推进。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级、各部门“双公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9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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