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2.06.16583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2—2022,以下称新《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和《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4—2011)第1号修改单已由市场监管总局2022年第16号公告发布实施。为确保上述规则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过渡期安排

(一)新核准要求实施后的申请。自2022年6月1日起,所有特种设备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的许可申请、受理均应当按照新核准要求执行。同一单位申请不同检验、检测项目核准的,应当分别向相应核准规则规定的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上级核准机关不再受理应由下级核准机构实施的核准申请。

(二)原核准证书的延期。新《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实施前颁发的检测机构相关核准证书,在原核准范围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为确保检测机构核准工作平稳过渡,对2023年5月31日以前到期的核准证书,持证机构可以于2022年8月底前向原许可实施机关申请将原核准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3年年底,延长的时间不需要在下一个核准周期内扣除。原核准证书上同时包括检验和检测项目的,原许可实施机关应按照检验和检测项目不同延期时限要求,分别颁发两张延期的核准证书。原核准证书2023年6月1日以后到期的,不能申请延期。持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不需要申请安全阀校验资质延期。不申请延期的检测机构,许可证到期前应按照新《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申请换证。持有原核准证书(含办理延期的证书)的检测机构,在核准证书有效期内任意时间均可按照新《检测机构核准规则》提前申请换证。

(三)电梯检测核准的过渡。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原《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及第1、2、3号修改单取得电梯检验项目核准证书(含办理延期的证书)的检验机构,需要继续从事电梯检测工作的,应当统一按照新《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第4.2条规定执行。

(四)原核准证书的换证、增项与变更。2022年6月1日之后,持原核准证书(含办理延期的核准证书)的检测机构申请换证、增项或需要现场确认的变更事项,应当按照新《检测机构核准规则》附件E的格式提出申请,鉴定评审机构和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按照新《检测机构核准规则》规定的要求,对申请单位全部检测项目进行评审和审查,颁发新版核准证书,原核准证书(含办理延期的证书)应当由新许可实施机关收回作废。对仅申请单位名称、住所、办公地址等不需进行现场确认的变更事项,仍由原许可实施机关实施变更。

(五)已经受理的核准申请。已经受理的核准申请,且鉴定评审机构已实施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的,发证机关应当按要求和时限完成相关核准工作。对已经受理但未开展现场鉴定评审工作且2022年6月1日后按规定发证机关发生变化的核准申请,本通知发布后鉴定评审机构不再安排鉴定评审工作,通知申请单位向变动后的许可实施机关重新提出申请或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原核准证书有效期延期,原许可程序终止。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做好宣传沟通工作,及时将核准工作过渡期安排通知到本地区核准机关核准的全部相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二、检测机构核准有关事项

(一)相控阵超声检测(PA)项目。总局已于2021年初开始颁发相控阵超声检测(PA)无损检测人员资格,2024年12月31日以前申请相控阵超声检测(PA)项目的检测机构,其技术负责人、责任师暂不需要满足新《检测机构核准规则》C1.3规定的“取得资格不少于4”的条件。

(二)已持证检测机构的资源条件。已持证检测机构在原核准证书(含办理延期的证书)有效期内可以按照原核准规则或核准要求的规定保持资源条件。

(三)电梯检测机构核准。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新《检测机构核准规则》规定并结合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要求开展电梯检测机构核准工作;督促指导负责电梯使用登记的机关向电梯检测机构提供检测数据传输途径,监督电梯检测机构按规定向电梯使用登记监管系统上传数据。

(四)安全阀校验报告审批人员。安全阀校验机构在出具安全阀校验报告时,负责审批报告的人员应当持有安全阀校验人员资格不少于4年,也可以由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师审批安全阀校验报告。

三、其他事项

(一)型式试验人员要求。根据《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第1号修改单,申请压力容器用材料(钢板、锻件)项目的型式试验机构资源条件包括“具有型式试验资格的试验人员8”,压力容器用材料型式试验资格的人员目前可以暂由压力容器检验师替代。承担该项型式试验工作的压力容器检验师应当参加型式试验机构组织的不少于40学时的压力容器用材料(钢板、锻件)型式试验专业培训考核。

(二)检验师申请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属于准入类国家职业资格,为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号)要求,现行《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中关于特种设备检验员申请检验师的检验资历要求调整为“持检验员证满3年,并且在有效期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2年6月15   

协会对公账户

单位名称:山东省特种设备协会
账 号:1602023919200059151
开 户 行:济南工商银行趵突泉支行
税 号:51370000MJD6177755

联系我们

联系地址:济南市华能路89号山东质监综合服务大厦2楼205室
邮政编码:250100
传 真:0531-55692988
综 合 部:0531-55692989
培 训 部:0531-88023952
评 审 部:0531-88023938
学术交流部:0531-88023907

订阅号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