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学习落实新《规定》强化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024.02.2662
摘要:
近日,省政府对《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作出重要修订,并要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深刻领会《规定》的精神实质和丰富内涵,加强对其新措施、新内容、新要求的学习和理解,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规定》共36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上位法进行了有效衔接,确保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规定》的修订,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是将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上升为政府规章的实际行动,是衔接上位法及其他省政府规章的客观要求,是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
《规定》立足山东实际,聚焦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机构设置、安全生产投入、教育培训、双重预防机制、事故报告、应急救援等责任,提出针对性规范措施,对于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规定》的重大意义,要把学习宣传《规定》作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的重要措施,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主动抓好学习贯彻工作,努力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
《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上位法进行了有效衔接,确保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主要从以下方面对企业主体责任进行制度设计:
一是强化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聚焦推动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将主要负责人职责细化到12项,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细化到11项,对主要技术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提出要求,同时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要编制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并加强考核。
二是突出对承包承租单位及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吸收《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外包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精神,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承包承租单位、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作为日常安全检查必查的重要内容。
三是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处置。赋予生产经营单位紧急撤离权,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事故或者其他可能直接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及时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四是加强对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明确要求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纳入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管理,要求其制定的制度、规则、考核指标和平台算法等应当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鼓励其通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商业保险提升安全保障水平。
此外,《规定》还新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准入、安全总监、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管理、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等内容,并就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处置、事故报告等提出新要求。
要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督促企业将《规定》纳入安全培训的重要内容,组织开展学习培训,让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一般从业人员了解、熟知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法定权利、义务和在安全生产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将学习宣传贯彻《规定》与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深度融合、一体推进,推动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有效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安全管理效能和本质安全水平,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同时,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把《规定》贯彻落实作为日常监管执法的重要内容,对照《规定》提出的新制度、新要求,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增强监管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