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全阀制造许可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04.09377
摘要:
关于安全阀制造许可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了规范安全阀制造许可的管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现就有关安全阀制造许可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安全阀鉴定评审的依据和要求
为统一境内、外安全阀制造行政许可工作,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于2006年03月29日曾发布第7号公告,要求在安全阀制造许可条件颁布前,现场鉴定评审统一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国质检锅[2003]194号)中第六章的要求进行。
自2007年1月1日起,TSG ZF001-2006《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颁布实施,对境内、外安全阀的制造许可实施统一要求,今后各鉴定评审机构应严格按照该规程的要求进行评审,在评审过程中,除执行《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国质检锅[2003]194号)中第六章的要求外,还应严格按照《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进行评审。
根据《关于公布2007年度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名单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7年第51号)公布的范围,承担压力管道元件中A级阀门的鉴定评审机构,可以承担A级或B级安全阀的鉴定评审。
二、证书格式和内容
证书名称为《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安全附件),许可内容直接表现在证书上。证书格式和内容如下:
类别 |
级别 |
结构型式 |
适用介质种类 |
公称压力范围 |
公称通径范围 |
安全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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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结构型式”限定为:弹簧式、重锤式、先导式等。“适用介质种类”限定为:气体、液体、蒸汽或低温液体等。
三、型式试验
国家质检总局以《关于贯彻“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特函[2007]4号)公布了安全阀的型式试验机构,许可过程中安全阀应进行型式试验,由公布的型式试验机构按照《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附件D的要求进行。
四、标准备案和审查要求
按照TSG ZF001-2006《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附录B中B2.1和B2.17.2条的要求,安全阀制造单位未采用中国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造安全阀的,应将所采用的标准文本(英文或中文)随申请资料一同报送相应的受理机构,并在型式试验时提交给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审查。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第7号公告作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SELO of AQSI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