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深化气瓶充装站和检验站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12.04.11378
摘要:
各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气瓶鉴定评审机构: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深化气瓶充装站和检验站治理工作的意见》(质检特函[2011]4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面落实气瓶“两站”安全主体责任
(一)气瓶“两站”要健全气瓶安全管理机构,完善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条件,确保气瓶安全管理、作业人员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
(二)气瓶“两站”要严格按气瓶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进行气瓶充装或检验,不得充装或检验超过标准规定使用年限的报废气瓶。
(三)对按照GB 5842-1986《液化石油气钢瓶》标准制造的“螺丝瓶”,各地必须于2011年9月底前完成其报废工作,不得再对“螺丝瓶”进行充装和检验出站,更不得将未经报废破坏处理的“螺丝瓶”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四)严禁气瓶检验站修理气瓶瓶阀或更换未取得瓶阀制造许可证资质的企业生产的气瓶阀门。
(五)气瓶“两站”应完善气瓶安全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切实提高气瓶安全应急救援能力。
(六)鼓励气瓶“两站”运用物联网、电子标签、条码等信息化手段,提升气瓶安全管理水平。
二、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气瓶安全管理和监督
(一)气瓶安全既涉及生产安全,也涉及到千家万户安全。做好气瓶“两站”治理工作,既是保障安全发展、保障民生的要求,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各级质监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气瓶安全监察工作职责,利用气瓶充装许可、检验核准等行政手段和年度监督检查及现场监察手段,督促气瓶“两站”全面落实气瓶安全主体责任,深化气瓶“两站”治理工作,对违规充装、检验以及各项安全条件不能满足要求的单位,要加大惩治力度,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经停产整顿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要强化社会监督,建立气瓶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对媒体和群众举报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对存在非法违法行为的气瓶“两站”,向社会公开曝光。
(二)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对“气瓶”治理工作的领导和重视,争取当地安监、建设、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整体推进气瓶“两站”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各地要以气瓶“两站”治理工作和“螺丝瓶”的报废更新为契机,提高气瓶充装站自有产权气瓶占有率,并严格按有关气瓶安全技术规范对充装站自有气瓶实行使用登记和固定充装制度,巩固和完善以气瓶充装站为气瓶安全责任主体的气瓶安全监管长效工作机制。
(四)按照总局《关于开展气瓶充装站和检验站治理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0]638号)的要求,每季度未将本地气瓶“两站”治理工作情况汇总表报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并于今年底前将深入治理工作情况和总结报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国家总局将适时对气瓶“两站”治理验收工作进行抽查,各地应做好相应准备。
(五)省局将从源头上加强管理、加强对气瓶“两站”和气瓶鉴定评审工作的突击检查,确保气瓶安全使用。
附件1:气瓶“两站”治理工作情况汇总表.doc
附件2: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深化气瓶充装站和检验站治理工作的意见》(质检特函[2011]41号).doc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