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特种设备协会医用氧舱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2014.06.18592

摘要:


         第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是山东省特种设备协会的专业技术组织,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协会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协会的组织领导下,围绕特种设备安全和本专业业务,努力为会员服务,推动专业业务的发展,协助协会做好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工作。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任务是:


1、开展全省氧舱安全使用情况调查,摸清在用的各类氧舱使用及维护人员情况,检查氧舱使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协助政府开展安全管理检查,提供氧舱安全管理的参考意见和建议。

2、根据国家有关氧舱专业法规标准的更新,及时组织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的宣贯。


3、加强氧舱制造、使用、检验、监管等部门的交流与联系,提高氧舱安全管理与使用能力,提升氧舱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水平。


4、开展氧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维舱人员的培训教育,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5、定期开展与国内外同行的交流与合作,帮助会员单位了解国内外专业发展动向。


6、组织编写高压氧工程管理规范和标准,指导氧舱应急专项预案的演练,积极开展相关事故与故障的分析、研判,提出预防建议。


      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专业委员会成员民主推荐,报协会批准后产生,或者由协会理事会决定任免。


    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负责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任期为3年。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不能正常领导专业委员会工作时,应当指定一名副主任委员具体负责。


专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会,为本专业委员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专业委员会的重大工作决议,必须经主任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按照协会章程规定,可以在协会会员中吸收与本专业业务相关的会员,也可以在社会中发展会员,在社会中发展的会员必须符合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同时必须成为协会的会员。


    在协会会员中吸收会员,须经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同意,报协会理事会备案。在社会中发展会员,按照协会发展会员的程序进行,加入协会后,再由专业委员会吸收为会员。


第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在主任会议领导下,指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专职工作人员可以由协会指派,也可以由专业委员会聘免。


    第七条  协会对专业委员会技术与服务收入实行专款专用,并在协会的会计科目中单独列支。


第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涉及到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业务范围等变更,由主任委员会通过后,报协会理事会批准。


    专业委员会的注销,由协会理事会批准。


第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协会理事会通过。


第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省特种设备协会医用氧舱专业委员会

2014年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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